電子報第二十一期(93.04.21.) 92.09.18創刊 |
一、著作權法令動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針對九十二年新著作權法於第八十二條以下新增著作權爭議調解案件經法院核定後具有民事確定判決效力,配合修正「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並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發布施行。此一爭議調解程序,集專業、快速及經濟之優點,值得各界利用以解決著作權爭議案件之解決。 二、國際著作權發展 Lessig 教授在其新著(Free Culture)中指出,多年以來,以音樂唱片、電影及軟體業者為首的數位內容業者不斷地告訴我們,數位網路技術如何造成盜版的泛濫,但在同時,他們有意地隱藏了一項事實,那就是數位網路對於創意的發展,也可以扮演無可限量的推動角色。人們不該輕忽,數位內容業者所用以遏止盜版的武器,相對地也會遏殺創意。 三、著作權司法判決 營利性的著作權侵害犯罪嚴重損害著作權人權益,應有效遏止,此固為著作權人的法律上權利,但若以非法的方法取締侵害,例如以栽贓的手段誣陷商家,就會觸犯誣告罪,必須負擔刑責。司法機關近日的一件誣告判決,正足以為執行取締著作權侵害案件工作者之借鏡。 四、著作權大哉問 雇用人或出資人可以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與實際創作的受雇人或受聘人約定誰是著作人,一旦依約約定而取得著作人地位後,該著作人仍不得將著作人格權加以讓與,否則將會因為違反第二十一條強制禁止規定而無效。 依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經判決確定者,不得註冊。經註冊者,得依第四十條第一項提出異議,依第四十六條撤銷其註冊。 在網路論壇上發表意見回應別人的文章時,把別人的文章列入自己的創作,以為評論,只要是在評論的必要範圍內的引用,不管評論得有無道理,除非能證明是假評論之名,行損害其名譽之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之行為,以損害著作人名譽之目的,原則上都不會有構成侵害第十七條所定著作人格權中「禁止不當修改權」的問題,也可以主張是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修改英文文法上的錯誤是否會構成共同著作,應視修改程度而定,不可一概而論。 在電視影片中使用他人的實用商品,通常不會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例如手機、手表、看漫畫、抱玩偶、掛海報,因為沒有重製或賣仿冒品,並無侵害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倒是很多智慧財產權人採取置入性行銷,讓觀眾不自覺地認識這些商品,基於偶像崇拜的心理購買這些商品。 公開播送是廣播或電視的播送(broadcast),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公開播送,是透過接收器接收他人的廣播或電視節目,再以廣播或電視的方式轉播,不問同時或異時,是rebroadcast。有線電視接收無線電視節目後再轉播,或旅館接收有線電視節目,再自行以播送系統對所有客房進行轉播,都是屬於rebroadcast,在著作權法中都是著作權人的權利,應該獲得授權,否則會侵害公開播送權。 7.到底Ezpeer & Kuro和小P們有沒有侵害著作權? 判斷誰是誰非的標準很簡單。到底Ezpeer & Kuro和小P們有沒有利用到別人的著作?如果有利用到別人的著作,有沒有經過同意或授權?如果沒有,那就是侵害。另外,如果有付錢給Ezpeer & Kuro,也不表示就可以利用別人的著作。付錢給Ezpeer & Kuro是因為Ezpeer & Kuro的服務不錯,還是連利用著作的授權費也包了?這得請Ezpeer & Kuro說清楚才行。 五、新書簡介 「著作權筆記」主持人新著「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認識著作權法之入門參考。 六、研討會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將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四)全天於台北市金華街187號C107教室(政大公企中心)舉行「智慧財產權系列活動(一)~新修『著作權』法令解析與應用對策研討會」,討論主題包括「新修正著作權法簡介兼論暫時性重製及科技保護措施」、「公開傳輸權及其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5條第二項有關合理使用範圍協議之探討 八、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第9期、第10期、第11期、第12期、第13期、第14期、第15期、第16期、第17期、第18期、第19期、第20期 ◎本電子報系統由「藝林文苑」主持人Rossana Li小姐友情義務協助提供,特此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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